买的房子无法交付怎么办?东莞法院3·15案例出炉|汽修店|法院|东莞_新浪新闻

admin 57 2024-03-24 07:29:59

买的房子无法交付怎么办?东莞法院3·15案例出炉|汽修店|法院|东莞_新浪新闻

  新快报讯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莞法院梳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涉及房屋买卖、产品质量、教育培训、汽车服务等方面,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警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打造更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商品房无法交付,购房者享有优先退款权

  张某向凯某公司购入一套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218万元。但凯某公司迟迟没有安排网签,张某之后才得知该公司因拖欠工程款,房子已被法院查封。经多次沟通,凯某公司同意退款,但双方对退款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多次催还无果,张某将凯某公司、销售人员田某及其唯一股东亿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及首付款。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案涉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且在张某交付部分购房款近三年仍无法完成网签手续,可见案涉房产已无实际交付可能。张某主张其对购房款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合理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凯某公司向张某退还定金及首付款共218万元,田某、亿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当前房地产市场处于深度调整期,部分房企因资金紧张引发项目停工,购房者买到烂尾楼的风险逐渐增大。根据法律规定,当房屋无法交付,而开发商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购房者享有优先退款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留存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若不慎遇到房屋无法交付等情况,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消费者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南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学习形体课程,并缴纳学费16800元。协议中有一项约定:学员学习期间及毕业后不得自创立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该培训机构相似或相同的品牌、课程等,不得到与该机构存在竞争关系的机构工作或参加与该机构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如有违反,则取消学习及复训资格,并不退还任何费用。后来,某培训机构以南某在合同期内违约参与其他形体品牌活动为由,提前终止其全部学员权益并取消复训资格。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退还学费。

  东莞第三法院一审判决某培训机构退还南某大部分学费10000元,该机构不服上诉。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针对学员的前述约定,是属于竞业限制的格式条款,但南某作为接受教育培训的学员,属于消费者,与某培训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范畴。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的择业范围,侵犯消费者的择业自主权,应属于无效条款。某培训机构提前解除协议,终止南某的培训权益并取消复训资格,且在南某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亦不配合其申请相应证书,应向南某退还大部分学费。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在与机构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收费退费等方面进行约定,面对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要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票据、发票等消费凭证,如遇消费纠纷可积极监督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修不当造成车辆起火 全额赔偿修理费

  杨某将自己的车送到甲汽修店进行检查和保养,处理车的烧机油问题。随后,甲汽修店将更换气门室盖的事项委托给乙汽修店处理。待乙汽修店修理完毕,甲汽修店工作人员将车开走后不久,车辆却开始冒白烟。该工作人员又将车辆开回甲汽修店再次进行维修,后开到加油站加油时车辆起火。杨某委托机构进行鉴定,显示起火原因是事发当天维修时拆装发动机缸罩、未能正确安装执行器。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家汽修店共同赔偿其维修费用。

  东莞第二法院一审判决甲汽修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乙汽修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两汽修店不服上诉。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杨某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其鉴定结果予以采信。甲汽修店未经杨某同意,在自身没有修理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交给乙汽修店维修,且在明知乙汽修店未成功修理的情况下又进行返修并加油,最终导致起火,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乙汽修店的不当维修行为与起火存在关联,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措施。本案中,经营者在自身没有修理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交于他人维修,且未将修理状况及时反馈给车主,侵害了车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终导致车辆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江楠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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